日前,山东省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由于出具了虚假的验资证明书,被淄博市张店人民法院判令在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被告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分两次从原告淄博力达实业总公司处购买水泥305吨,每吨售价23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42150元未付。此项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均被被告以无款为由拖延拒付至今。原告遂于今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水泥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根据查询的工商登记结果及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为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法庭查明: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9日经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是由公司发起人陶某出资60万元,其他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成的,材料中还载明该款于1998年3月29日存入淄博市张店区中埠信用社,同年3月31日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派出两名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了验证,并向有关部门出具了正式的验资报告。但经查证,该信用社名称虚假,与此名称类似的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信用合作社无8010032919帐号,更无所谓的100万元到收资金。被告审计师事务所根本未到信用社进行验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纯属虚假。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水泥款依法应及时付清;被告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为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应对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其验资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水泥款421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07.5元;到期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清偿。摘自《法制日报》